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
实行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
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8名具有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3名;
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且投资时上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上一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货币单位下同);
具有与所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匹配的资金,且来源充足稳定;
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规定外,资产管理部门还应当拥有不少于2名具有3年以上不动产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
保险公司聘请投资机构提供不动产投资管理服务的,可以适当放宽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