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投资标的与投资方式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债权方式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不动产,采用物权方式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应当符合以下比例规定: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应当合理安排持有不动产的方式、种类和期限。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