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开展境外股权和不动产投资,应当参照境内相关规定,履行核准或者报告义务。 第三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细则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将依法对该机构和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