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重大报告。变更境外托管代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
月度报告。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月度托管情况;
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受托人、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向委托人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披露内容应当不少于本细则相关规定,且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细则所称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具有境内外相关行业审计经验、信誉良好并被广泛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