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委托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重大报告。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签订和调整投资指引,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受托人和托管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投资市场发生影响保险资产安全和投资业绩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报告事项应当至少包括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季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告境外投资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境外投资结算账户余额和收支情况及关联交易;
年度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报告上一年度受托人和托管人管理保险资金的评估报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