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将保险资金交由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管理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并承担转委托的最终责任。

除上述方式外,受托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将受托资产转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