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因市场波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因素,致使投资行为不符合《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