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建立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交易操作、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其他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