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八条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除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外,还应当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