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报告:

每个月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月份衍生品交易的月末风险敞口总额、各类衍生品风险敞口金额,以及该月的风险对冲情况;

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季度衍生品交易的稽核审计报告;

每个年度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内,报送该年度衍生品交易总结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衍生品交易总体风险、对冲有效性及合规情况等;

及时报告衍生品交易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或异常情况,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条所指的各项报告应当包括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衍生品交易和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