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以下事项:

修改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各项制度;

不再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系统和设备要求;

不再满足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专业人员配备要求;

提前终止委托或到期后不再继续委托开展衍生品交易。

保险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在上述第(一)项情况下,应当报告制度修改情况;在上述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情况下,应当暂停其衍生品交易,在明确期限内了结衍生品业务头寸,直至能够满足有关规定,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后,才可恢复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