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在不同部门之间设立防火墙体系,实行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投资交易、风险管理、清算核算、内审稽核等部门独立运作。

保险机构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主管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工作守则,建立问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