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制定有效的激励制度和机制,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