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内部审计与稽核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交易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独立提交季度和年度稽核报告。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衍生品交易活动合规情况; 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专业人员资质情况; 避险政策及有效性评估等。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