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第八条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