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

保险机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及股票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

本条所指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