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
通讯条件和交易设施高效安全,符合期货交易要求,信息服务全面;
公司或股东具有较强的金融市场研究及服务能力;
具有完整的风险管理架构,最近2年未发生风险事件;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和违规记录,且未处于立案调查过程中;
书面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的质询检查,并向中国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
其他规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