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以下文件:

衍生品办法规定的材料,其中专业人员证明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与期货交易结算、资产托管等机构签署的协议文件;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