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章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控制度,设立投资决策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建立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 第四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备的投资决策、资金运用和财务核算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列席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的有关会议。 第四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保险资金委托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合同的复印件。 第五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统计表、财务分析报告等有关报表及其他资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给予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