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费,并应当将收取资产管理费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资产管理费率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 中国保监会可以制定保险资产管理费率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