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因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入保险资金。 除依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