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险资金。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