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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下列资金,应当由不同的投资管理人员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自有资金和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

受托管理同一保险公司不同性质的保险资金。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保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