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六章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保险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保险资管产品业务,应当建立风险责任人制度,明确相应的风险责任人。 第四十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将保险资管产品业务纳入公司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年度审计工作,并依法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产品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有效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 第五十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与保险资管产品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相关会议。 第五十一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为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主要用于赔偿因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违法… 第五十二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管产品业务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业务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 第五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五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规则,对关联交易认定标准、定价方法和决策程序等进行规范,不得以保险资管产品的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