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投诉记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投诉记录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行业组织、或者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二十条 投诉记录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 第二十一条 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第二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第二十四条 除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查询投诉单位和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记录查询时限为3年(保险监管机构除外)。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