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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投诉记录由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应当对投诉人的情况进行保密。

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由首次受理投诉的机构负责审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