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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统计信息管理与公布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统计信息的审核、整理、保存、查询、使用和公布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全国保险行业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和资产总额等统计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布的保险统计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规范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交接、报送、保存、查询、使用和披露等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统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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