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及其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设置统计岗位,并配备相应数量的统计人员。

负责统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