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制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
负责保险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建立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制定和实施保险统计工作规划,组织、协调、管理保险行业统计工作;
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保险业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对外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
管理保险统计信息,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
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
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辖区内履行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