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在指定或者变更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统计联系人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