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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保险机构的法人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分别指定一名机构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负责人。

保险机构的法人机构以及分支机构应当分别指定一个内设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根据辖区内具体情况,规定前两款分支机构的具体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