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统计信息,不得违规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发现统计信息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统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核实订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