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