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一节 设立 第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可以召集投资人进行投资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