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计划等;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住所或者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