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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或者业务档案的;

未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

违反本规定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的;

未取得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书面委托,擅自订立或者变更保险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