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三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超出受托范围,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