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2005年)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开具或者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发票、收据、保险单证等重要业务凭证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