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六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 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