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不得拒绝、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按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拖延、转移或者藏匿;

相关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从业人员应当按要求到场说明情况、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