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确保该保险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积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2倍。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额度。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