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