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五条 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成绩合格,且无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自申请资格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注销资格证书: 第九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