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九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九条 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理变更、换发或者补发: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损毁影响使用的; 遗失的。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