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