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2013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管理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基本的执业素质和职业操守。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