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其复印件;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其复印件;
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未按规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