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第九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