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受理保险消费投诉后,应当区别情况,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第(一)项规定情形以外的保险消费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责任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长期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