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下列投诉:

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辖区内保险从业人员违反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

其他依法应当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