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保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保险社会团体为团体标准的管理者,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批准、发布团体标准,对团体标准进行复审,开展团体标准宣贯。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